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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陪审一桩老年知识分子离婚案想起
发布日期:2017-12-04 来源:九三学社重庆市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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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世纪90年代末,我国已“未富先老”地步入世界公认的“老龄化社会”行列,由此带来一系列社会和家庭问题。现在,社会方方面面都不得不被动地“见子打子”般予以应付,自然不是“上策”,更多的还需要“下棋看三步”那种未雨绸缪才是。

当下,随着社会意识越来越多样化,不用说很多年轻人把“闪婚、闪离”当成犹如穿衣脱衣般“随便”,就连中老年人的婚姻关系也未必见得像过去“海誓山盟”那样的“坚如磐石”了。

近年来,笔者以九三学社重庆市委老龄委委员的责任意识,对老年人社会与政治状况、生活状况、养老状况等多有调查研究,也多有心得体会,认为对老年问题应从多方面考量,一点马虎不得!它不仅关系老年人本人,更关系到社会和家庭的和谐安宁。

近日,笔者作为人民陪审员,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陪审了一桩涉及老年人的离婚案。男方是年届80岁的知识分子、科学家,虽年高有病,但精神矍铄,科研不辍,多有长进,成果颇丰。女方是66岁退休博士、教授。虽男方再婚,女方初婚,又育有一女,本也珠联璧合,还算家庭幸福美满。只是由于老年人心理状态的自然规律使然,又因为一般有成就的传统知识分子面子观念较重,更看重个人感受和社会反响,总觉得倘若“下了矮桩”就有点“脸面挂不住”而好钻“牛角尖”认“死理”的“惯性”,再加上某种外界不良因素的介入,不可避免出现男女双方某种情绪失调,导致老夫老妻间的猜疑,平时总会因“陈芝麻烂谷子”而引发不悦以至诱发无休无止的“唠叨”“拌嘴”和激烈争吵……女方以“忍无可忍”之态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离婚;而男方指责女方出“情感问题”在前,拒不同意离婚更不同意平分家产,要求女方“净身出户”……于是,矛盾激化,关系僵化。女方自行搬出分居。双方单位领导、法院法官高度重视,多方劝和、调解N多次,均无果。

本人陪审的这次庭审就是在上述背景下进行的。该法院高度重视,组成由3名法官、4名人民陪审员的“罕见”大合议庭;双方当事人、代理律师均悉数到场;一切严格按照庭审程序进行,自不待言。最后陈述中,女方拒不同意调解;男方同意调解,并指出:“我不同意离婚,但可以接受法院判决的后果”,“只要女方‘承认××’前提之下,我仍可接纳她,一如既往生活……”

在合议庭讨论此桩离婚案征求意见时,我明确主张:建议“不予判离”。这个案子的审理,在全社会具有一定的判例与示范意义。我基于如下理由认为,对老年人离婚问题,在司法实务方面,应采取收紧“法律适用”的口子。

一是要考虑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问题。不论对从事任何行业、处于何种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的老年人,尤其是对有一定社会名望的老知识分子,在判处离婚案时,应当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,以最恰当方式,避免把耄耋老人推向无人照料的孤独境地;同时更要尊重老知识分子应有的体面和尊严。

二是要考虑社会和家庭效果。对老年夫妻“不予判离”的意义,在于“劝和不劝离”,达到保全老年人完整家庭的目的;“不予判离”,有利于让情绪化双方有个“再冷却”空间,以利双方都回归理性思考,特别要说服本案男方不要预设前置条件,以宽容心态避免对方的难堪,才有利于“疙瘩”越解越松。

三是在“不予判离”前提下,抓紧后续“劝和”。法院应以负责到底的精神,立马跟踪判决的落实,积极配合当事人所在单位、社区,尽其全能做好当事双方的疏导、撮合工作,为解决老龄化社会的疑难问题承担起法院、社会各界、各部门的应尽责任。(徐宗俦)